一、行政许可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的实体上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可能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拒绝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是不予答复,对此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
行政许可是一个连续性行为,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之后,还应对该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管理,并可能根据情况作出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决定。被许可人或行政相关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导致行政许可事实上终止的过程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既会作出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等过程性的通知行为,也会在这些过程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最终性的准予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的实体行为。申请人如果仅不服过程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只能通过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最重决定寻求救济。但是,鉴于实践中一些程序行为或过程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且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赋予当事人对其的诉权,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申请人不服导致行政许可事实上终止的过程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查阅权诉讼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提供监督检查记录,并应当为公众查阅这类材料提供便利。如果公众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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